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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2019-01-08|作者:www.paper120.ne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教育,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青海民族大学名义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坚守学术诚信,严谨治学,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学术道德规范如下:

1、树立法治观念,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

2、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或相应的合法约定顺序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成果承担相应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重要性。

5、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6、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与篡改:在研究结果中,捏造事实,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文献、注释,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

3、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4、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5、不正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正当使用他人署名等。

6、重复发表: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成果。

7、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对校内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对师生员工定期进行学术道德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2、在对教职员工职务晋升、人事录用、项目申请、年终考核和学生的奖学金评审、授予学位等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其职责是加强对学校学术道德的监督和审查,具体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4、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5、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按照审理程序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最后报经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对研究生或本科生等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依照本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1、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2、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限期调离、开除等处分。

3、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对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抄袭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解聘或开除处分。

4、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根据情况可同时采取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停招研究生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5、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处分期限一般为1-3年。在受处分期间不准申请晋升职称或学位、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若在处分期内继续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从严处理。

第九条 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处理结果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科研项目资助机构、科研合作机构,相关期刊编辑部、出版社等。

第十条  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议和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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