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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的版权归谁所有?

2018-04-14|作者:webmaster

一般情况下,高校对于学生的毕业作品是如何进行约定或管理的呢?白小莉介绍,高校针对毕业作品的版权归属有以下几种处理模式:第一种,版权归学校所有。基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些高校认为学生的毕业作品如果是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就属于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应属于学校所有,因此,会在校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上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在与学生的相关合同中做出约定。这种情况通常会出现在学生对高校技术依赖较强的领域,如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第二种,版权归学生和导师共有。导师在对学生的毕业作品进行指导的过程中,也参与了具体的创作,有独创性的贡献,则该毕业作品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合作作品,相关权利由学生和导师共同享有。第三种,版权归学生单独所有,高校有使用权。高校的通常做法是,针对学生的毕业作品并不会做出归属于学校的规定或约定,但会要求学生在提交毕业作品时出具使用授权或委托书,授权学校在特定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至于学校有哪些使用权,则要看校方对于使用授权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一般限定在非商业用途非盈利性质的合理使用。第四种,版权归学生单独所有,高校在一定范围内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在没有任何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谁创作谁为作者,如果学生是实际创作人,则学生是毕业作品的作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学校要使用学生的毕业作品应当征求作者的意见。如果是非盈利的作品汇编、学术交流、研讨、比赛等活动,以促进学术的发展和交流为目的,且仅在特定的范围内传播,不会对作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针对影视类毕业作品,白小莉表示,其权利的归属与其他作品有所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影视类作品的版权一般是由制片者所有。一般情况下,学生个体如果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支撑,很难独立成为制片者,就不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在学校的使用中,泄露了未上映或未播出的影视类毕业作品,并进行盈利,是否构成侵权?白小莉认为,校方如果对影视类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对毕业作品的使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果校方的使用以盈利为目的,则不构成合理使用,有可能对作者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阮开欣则认为,毕业论文只是用于检测学生是否符合毕业要求,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毕业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因为学生作为实际的作者,作品的版权基本归属于学生。但为了毕业作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学生的利益,学校可以与学生之间形成一些约定,使学校享有一定的非独占性使用或许可作品的权利。如现在许多高校与中国知网合作,将学生的毕业论文纳入中国知网的数据库中,在作品传播利用的同时让学生可以从数据库那里获得一定的稿酬,从而实现双赢。当然,学生也有权不授予学校这些权利。他还表示,不同学科不同院校的授权使用约定并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具体院校采取何种做法,但前提是学校应与学生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学校未经学生的同意,商业性使用学生的毕业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阮开欣认为。

白小莉表示,实践中,高校一般都会对毕业作品的权利归属或授权使用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基于双方的紧密关系、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以及尊师重道的理念等因素,一般也都可以协商解决,如针对商业利益的收益可综合衡量贡献度按比例分配,或者有一方出于高风亮节对相关权益做出让步,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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