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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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大学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及直属机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完善学校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探索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发展制度。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勇于创新,潜心研究,克服心浮气躁,避免急功近利。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完善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 健全学校学风建设监督机制,加强学术监督和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行政约束,学校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教学科研单位开展学风教育;建立信息平台,进行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等查询。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逐步建立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诚信科研的约束力。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加入学术诚信考核环节,考核结果计入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作为其职务聘任、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学校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受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分别将受理的举报材料交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由受理机构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学校也可成立专家调查组(包含管理专家)进行调查。调查组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必要时可包含校外专家。
调查组成员不能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家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分别提交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作出认定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学校依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作出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停、扣发校内津贴;
(三)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撤销相关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五)解除聘任;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党员,还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举报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接受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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