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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8-04-14|作者:www.paper120.net

        知网论文查重网从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本科论文检测

各位老师、同学:电子工程学院针对2014届第一批本科毕业设计答辩做了如下安排,请及时通知学生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答辩,各个环节不允许拖延,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时提交资料或拖延的将直接取消第一次答辩资格。

第一批答辩时间:5月22日上午9:30(具体地点提前一周公布)

5月9日-5月10日

指导老师评阅,签《指导老师评阅表》

5月11日

学生必须携带纸质的毕业论文(黑白封面即可);指导记录册中的任务书、开题报告、指导工作记录、中期报告和指导老师评阅表(必须签字齐全)在上午9:00-17:00交到仿古行政楼205会议室,并且当场填写毕业设计档案袋、《毕业设计格式审查表》和《毕业设计指导记录册》封面等相关信息。请注意:资料不齐全和没签字的一概不收。请注意:提交了纸质版论文的学生需签字确认。

5月12日-16日

学院安排几位老师进行毕业设计格式审查,5月13日下午15:00后学院将格式不合格学生名单挂在学院网页上,学生须在13日下午17:00前自行到仿古楼205会议室领回,并按照格式老师修改的意见修改并与5月14日下午17:00前将修改后的论文返回到仿古行政205。5月15日-16日学院复核格式, 检查老师当场检查,没问题的收论文并在《毕业设计格式审查表》下方签字,有问题继续改。格式审查截止到16日下午17:00。13日、16日下午格式通过的请将电子版论文提交到会议室205学院指定电脑上(统一命名为“学生姓名-指导老师姓名”)注意:提交了电子版论文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具体说明见后面。学生在提交了电子版论文后同样需签字确认。

5月17日-18日

评阅老师评阅(各组答辩秘书老师应该提前跟答辩组组长协商,分配好评阅老师,并于5月12日前将评阅分配名单电子档提交到学院),秘书老师将学生论文分配给评阅老师评阅结束后将《评阅老师评阅表》返回给各答辩组秘书老师,答辩秘书老师把评阅意见返回给学生。学生需按照评阅老师意见及时修改论文。

5月19日-5月21日

学生按照指导老师、评阅老师意见修改论文。5月21日下午16:00前将论文定稿(不需要彩色封面)和所有签字的资料交到仿古楼205会议室各组答辩秘书老师处(答辩秘书老师可以请学生秘书协助整理资料)

5月22日 上午9:30

各组毕业设计第一次答辩。

注意:一、硬件和程序演示时间:5月19日-5月21日(各小组自行安排)

二、教务处和学院将在5月中旬针对毕业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教务处规定,重复率超过50%的将直接取消答辩资格;重复率在30%-50%的允许修改一次;重复率在30%以下的通过检测。

三、华云组6名学生毕业设计答辩时间初步定在5月底在北京(同指导老师和刘海磊老师协商后自行安排;时间、地点确定后返回给学院办公室)

研究生论文检测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根据学校安排,为做好我校2017年上半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组织实施

1、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

2、相关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部署,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组织实施。

二、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

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主要受理全日制研究生申请。部分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经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参加本次答辩:

(1)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

(2)部分2012级、2013级非全日制研究生。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1)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具体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2)通过学位论文开题,从事论文撰写工作时间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时间;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合格;

(4)研究生达到《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的要求,符合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要求;

(5)已完成学位论文,且经导师审查通过;

(6)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7)已缴清全部培养费用。

3、本次预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共407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        学术型硕士       专业学位硕士        学院小计

预计申请人数      预计申请人数

大气科学                  大气科学学院      77                 80             157

信息与通信工程            电子工程学院      22                 62              84

通信工程学院      18                 28              46

光电技术学院       1                  1               2

控制工程学院       0                  1               1

环境科学与工程            资源环境学院      11                 17              2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学院        5                 20              25

信息安全工程学院     7                  3              10

软件工程                  软件工程学院      10                 17              27

数学                      应用数学学院       6                  0               6

统计学                      统计学院         2                  0               2

管理科学与工程              管理学院         1                  9              10

应用经济学                   商学院          5                  0               5

社会学                    文化艺术学院       0                  4               4

全校合计                    165                242             407

三、工作安排

1、学校总体安排请见附件。

2、总体安排中各项工作的截至时间为完成该项工作的最后时限。有条件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恪守道德规范

全体研究生及导师应认真学习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研究生应按照要求开展论文工作,导师应按要求进行监督。

(二)强化导师职责

1、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指导监督学位论文撰写、评阅、答辩工作的进展。

2、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引导,要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审查,包括学术水平、撰写规范、论文格式等。

3、学位论文必须经导师审核通过,由导师签字后方可正式提交。电子版论文一般应由导师向学院提交,纸质论文应由导师签名确认向学院提交。

4、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导师应根据评阅意见和答辩意见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形成学位论文定稿版。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要加强对导师指导工作的过程管理和动态监督。

(三)学术不端检测

1、所有学位论文均须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检测不合格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1)文字复制比≤15%者,可参加论文评阅。

(2)15%<文字复制比≤50%者,允许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后再检测一次。再次检测文字复制比≤15%者,可参加论文评阅;反之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3)文字复制比>50%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2、以上为学校的基本要求,鼓励学院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加强论文规范审查

1、自查: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学位论文进行自查,确保论文的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2、抽查:学校将对学院提交的论文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

(五)论文评阅

1、常规评阅:常规评阅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为严格评阅、保障论文质量,评阅人应全部聘请校外的同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2、双盲评阅:双盲评阅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

(1)全日制研究生: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当年申请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数的15%至30%抽取论文,参加双盲评阅。

(2)非全日制研究生:全部论文参加双盲评阅。

(六)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答辩会开始前应宣读同意学生答辩及成立答辩委员会的文件;答辩投票应统计无误,答辩决议及结果应详细记录。

2、导师不作为本人学生答辩委员,不参加本人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七)论文涉密

原则上,不接受未经学校定密、未纳入学校保密管理体系的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答辩。

特此通知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上述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如为在读学生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对本科生指导教师,如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除给予上述处分外,将暂停其学士学位论文指导资格1年。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如其指导的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除给予上述处分外,将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校将对其进行认定处理,具体如下:

(一)认定处理机构

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

2、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并委托相应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教务处负责受理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并委托相应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成教本科和自考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并委托专家组开展调查。

3、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二)认定程序

1、受理调查:在论文检测、论文评审、论文答辩等环节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学位论文存在疑似作假行为的,根据学位论文的类型,分别由研究生处、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受理调查工作。

2、委托调查:研究生处、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相应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学位论文疑似作假行为进行调查。

3、认定结果: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和全部调查材料。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三)处理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对论文作假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中:

1、涉及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

2、涉及开除学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处理意见送达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3、涉及给予学校教职工警告、记过、开除处分或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处理意见转报组织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委托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查认定工作,并根据复查认定结果作出最终处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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